关于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场管理的通知
作者:信息管理 发表时间:2004-04-28
本学期期末各门课程考试即将开始。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和体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严肃考纪,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我校考场管理的严肃性,现将考试纪律重申知下:
一、所有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参加考试,学生不带学生证(或身份证)不得进入考场。学生证遗失者,可持学生卡(卡上必须贴有本人照片)参加考试。
二、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持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并将学生证摆在座位左上角备查。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调动,不得随意走动,不准大声喧哗,不得要求提前发卷。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开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后除携带答卷必需的笔、橡皮、绘图用的仪器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必须将随身携带的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书籍、笔记、书包等非考试用物品(包括手机、呼机、小灵通、文曲星、商务通等可存储物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考试能否使用计算器及开卷考试时允许携带的书籍或用具等由任课教师提前通知。违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取消考试资格。
3、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BP机、小灵通等无线通讯工具,否则按作弊处理。
4、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有关试题解答方法,但若遇字迹不清、漏字、试卷发错、缺页等情况,经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提问或请求监考教师更换试卷。
5、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书写(画图或外语标准化考试等指定用铅笔的除外)。
6、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抄袭,不准互换试卷,不准递条,不准看书、看笔记等。
7、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提前交卷者,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更不准翻阅他人试卷,不准在考场周围喧哗或谈论试题,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8、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试卷放在桌上,依次退出考场,违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三、关于对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
1、学生考试(考查)作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该门课程作零分计。
2、学生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者,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①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拒绝出示学生证;
②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未按规定交出;
③偷看或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偷看或抄袭答案提供方便。
④考试时交头接耳,以手势、动作互相暗示答题内容或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⑤偷看夹带材料,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⑥借故离开考场翻阅资料或询问他人;
⑦在考场内与他人交换试卷,抄袭课桌椅或墙壁上有关文字内容;
⑧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或实际发生的其它传递考试信息的一切行为;
⑨在考场外为考试者提供资料或考试答案;
⑩考试过程中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①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
②考试前以任何方式获取或传播该次考试试题;
③考试结束后以任何方式涂改答案或分数。
(5)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该门课程作零分计,并取消毕业资格。
安徽化工学校
教务科 学生科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处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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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化工学校考试监考人员须知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之一。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尽职到位,严格监考。监考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监考教师应至少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清理考场(检查地面和桌椅内、外有无纸片和和不该带入考场的物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监考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2.全校各门课程考试的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每份考卷应在考试前装订好(考试过程中不许学生私自拆开),并于考试正式开始前十分钟发送至各考场监考人员,如因监考教师迟到导致任课教师发送试卷出现问题,责任由监考人员承担;如因主考教师迟到导致考场试卷分发出现问题,责任由主考教师承担;
3.考场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
4.开考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生卡),发现未带证件或证件与考生身份不符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
6.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予以答复。
7.考试须按统一规定时间收卷,不得拖延。收卷过程中不允许学生讲话、对答案,否则按作弊论处。学生未交卷前,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监考人员陪同。试卷收齐后,监考人员应查对清楚,封妥后离场;
8.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所携带的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后须做关机处理。考场内不准吸烟,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批改试卷、接听手机等),不得擅离职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在每场考试结束后交考务人员; 9.监考人员如发现作弊、违纪现象,应认真果断地加以处理。在考场记录中写明学生考试作弊和违纪详情,并向教务科报告;
10.对监考中失职的人员,将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对其中严重失职者,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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