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化工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规定
作者:信息管理 发表时间:2009-03-27
为进一步保证我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加大毕业生管理工作的力度,学校对就业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负责或推迟推荐就业:1.根据《安徽化工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籍学生未达毕业标准的,学校不负责推荐就业。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毕业生(实习生)一律不许参加当年由学校组织的招聘会,学校不出具其毕业实习证明。2.在校期间,违反《普通中专学籍管理规定》而受纪律处分的毕业生,毕业前仍未撤消处分的,学校将不推荐就业。在毕业前夕的确表现很好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待学校研究同意撤消处分后,由学校确定何时开始向用人单位推荐。3.未按规定交清应承担的学费、书籍费等费用的毕业生,学校将不负责推荐就业,待交清费用后再予以安置。二、毕业生一经个人同意签定就业协议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即视作已被学校推荐就业。非特殊情况,不得要求学校再次推荐。三.在实习期或实用期内(原则上为三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再推荐,且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将视情节轻重缓发或不发其毕业证:(1)未经学校和用人单位允许擅自离岗者,视作擅自离校处理,将缓发其毕业证。(2)因违纪或违反用人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或开除者,视做学校开除处理,不发毕业证,也不再推荐就业。(3)实习单位实习鉴定不合格或无实习鉴定者(含在校期间无故缺考且不返校补考者),不发毕业证。四、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已上岗的毕业生,如因企业原因,返回学校再次要求推荐就业,须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报告和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再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安排时间推荐再就业。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招生就业办公室 学生科 教务科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