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安徽化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秘〔2007〕56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采用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奖励相结合的多种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收入低,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资助体系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国家、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助、补”等内容组成。资助资金由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困难救助金组成。

    第七条  学校建立贫困生救助机制,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和措施,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切实做好贫困家庭新生入学的资助工作。

    第八条  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九条  学校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第十条  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将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积极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作为资助办公机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并落实足额工作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办公场所,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将按照《安徽省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由纪委牵头,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及校园网络等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化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