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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564号文件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秘〔2007〕56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73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整合资源、调配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审计,确保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将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县(区)及省属各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及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准确把握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统计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或中等职业学校等。各市、县(区)统计上报时应使用规范校名,一校多名的应在括号中分别列明。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后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五年制高职学生,其前2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第3年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资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合作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合作双方都应具有按规定审批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其学籍所在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

    要进一步做好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工作。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各中职学校按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时要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各中职学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每年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三、进一步完善资助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发放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本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运用公正、公平、有效的认定方法,把握好资助的条件。各校要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每年8月份,各中职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10个月发放,7、8两个月不发放。今年,要确保11月底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今后每年10月15日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最迟不超过10月底发放到位。

    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高职院校中专部等)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校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学费减免、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上述资金由学校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四、建立资助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实行助学金发放月报制度

    各地、各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数据统计与信息管理工作。为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基本信息和各类资助信息,及时掌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和学生资助工作现状,为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资助政策措施提供参考,按照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结合我省中职资助工作实际,决定建立中职资助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实行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信息月报制度。统计指标体系由4个统计表和2个汇总表构成,其中统计表1—2由各中职学校按隶属关系,根据每月实际在校生人数和国家助学金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于每月5日前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区)统计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表3-4由各中职学校按学期填报,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表1-2由各中职学校存档备查,同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统计表及填表说明详见附件,也可在安徽学生资助网下载。

    省属中职学校(助学金直接由省财政下达到学校,含省属高等院校附设中专部或中职学校,省国资委管辖企业举办的中职学校,民办高职院校、中央驻皖单位和军事单位举办的中职学校等)的各类统计、汇总表按规定时限直接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信息统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审核本校上报的所有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市、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本级所辖学校及下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统计报表,特别是有关报表间的数据勾稽关系,确保汇总数据准确无误。如发生虚报、错报、漏报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主管部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安排使用、受助学生认定、助学金发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细致解释,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精心组织,努力工作,扎扎实实把这件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办实。

    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统计表1-4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汇总表1-2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22日印发

打印:曹玉建          校对:曹玉建                               共印4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