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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文明字〔2015〕7号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安庆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一五年四月四日

 

 

安庆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和《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标准》、《第十届安徽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申报

(一) 申报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央、省驻宜单位。

(二) 申报条件

1、必须是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2、必须符合安庆市文明单位标准(见附件)。

3、没有“一票否决”事项。

(三)申报程序

1、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期间,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职工广泛参与,公示时间为七天。

2、县(市、区)文明办组织初审,并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纪检、综治、计生和安全生产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文明委研究确定推荐对象,上报市文明办。

3、市文明办根据评选标准,对各地推荐上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现场考核验收,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监督。对符合评选标准,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对异议核查不成立的,报市文明委研究批准。

二、文明单位命名表彰

市文明委批准后,可获得第x届安庆市文明单位称号,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命名表彰,颁发奖牌。物质奖励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三、文明单位管理

1、在市文明委领导下,由市文明办负责对市级文明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县(市、区)文明办协助管理。

2、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市文明办每年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市级文明单位进行检查,对工作水平下降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建议市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

3、每年通过综合测评,评出10%左右的单位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并享有优先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资格。

4、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与全国、全省同步,从2015年开始,每三年一届,届满后,均需重新申报。

5、从2015年起,不再评选安庆市文明单位标兵。

6、本办法印发前,已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需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安庆市文明单位标准

附件2:安庆市文明单位测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