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化工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干、务实、高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队伍,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正副职的选拔任用。校工会副主席,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在委员会换届时,依照工会章程和团章等有关规定产生;届中任命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校党委视情况确定。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坚定,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志向情趣健康。

2.具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为人正派、处事公道。面对困难,敢于决断、敢于担当,团结协作好、心胸开阔。

3.具有昂扬的奋斗精神和朝气活力,工作勤勉、乐于奉献,讲实话、办实事,业绩突出。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较强。

5.坚持原则,按章办事,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教务处和实训处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提任中层干部正职的,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任职三年以上;提任中层干部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3.校办正副职原则上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4.新提任中层干部正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提任中层干部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5.特殊岗位中层干部职务的条件依据有关规定或岗位要求另行制定。

6.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第八条 校党委要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对女干部、教学教研一线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第三章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程序

第九条 动议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队伍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条 组织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由校党委根据岗位情况,确定拟任干部的任职资格、条件,民主推荐的方案、范围及有关要求。通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方式进行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2.确定考察对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推荐人选与其个人自荐、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过程中要避免将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3.组织考察。校党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组织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全面考察;考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包括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讨论决定。中层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有关成员中进行酝酿。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任前公示。对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人选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主要简历、拟任职务等。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任前谈话,印发任免文件。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谈话结束后,由学校办公室印发任免文件。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程序

1.竞争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一般情况下,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2.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制定。

3.竞争上岗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民主测评:

通过资格审核者,一般可直接参加面试答辩,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专家评审方式在报名人员中确定人选参加面试答辩;

面试答辩设立评委会,一般由学校干部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校领导、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由学校纪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若干人组成;

(四)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任前谈话,发文任职;

以上(四)至(八)程序按本规定第十条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对中层干部做个别调整,但该届任期不变。任期届满时,根据考核结果、年龄、工作需要等决定是否连任。

中层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共青团、工会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报校党委会审批后,再报市级共青团、工会组织备案。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轮岗、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1.轮岗交流应当从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干部、有利于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工作平稳过渡等方面综合考虑。

2.在同一部门担任正职连续任满两届;在同一部门任正副职合并计算,连续任职满三届;尤其是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权力比较集中部门担任正职的。原则上必须轮岗交流。

3.交流的中层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校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认真做好交接手续。

4.对校党委研究做出的干部交流任免决定,有关个人必须服从,对无正当理由并经说服教育仍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同级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规格提拔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