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化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增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考核办法如下。

第一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二条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党支部书记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 对照《安徽化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所列内容进行。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式为年度考核。领导干部和党支部书记应把职责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总结,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一并述职、一并接受考核。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程序如下:

1.领导干部和党支部书记填写《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

2.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核查,主要查看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等,并通过与群众个人谈话及座谈会的形式了解情况。

3.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测评,填写《安徽化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

第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表》中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测评表》中合格率大于90%(含90%)为优秀;《考核表》中得分小于60分,或《测评表》中合格率小于60%(不含60%)为不称职;其余为称职。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别抄送纪委和办公室,作为中层领导干部和党支部书记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对象要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以积极的姿态配合、参与考核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照标准,秉公办事。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化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2.安徽化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