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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化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安徽化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特制订本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认定工作对象

认定工作的对象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四条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五)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学校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认定工作组织管理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指导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认定工作。

(二)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思政教师(或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辅导员(班主任)、资助工作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按照《安徽化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奖惩制度》进行问责管理。

第七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