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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化工学校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安徽化工学校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条例

一、考试与记分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的内容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课程确定,成绩的评定采取考试或考查的办法进行。操行方面的考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的内容,按照《学生操行评定条例》的规定,以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综合评定。学期操行评定成绩为良好以上者,有资格参加各项评优、评定奖学金。日常违纪扣分达20分者,学期操行评定成绩为不及格。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授课教师应结合学生学习态度及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学习成绩。课程考核中,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实践性教学(包括实验、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两种分制的换算关系: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45分。

学科分数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测验、实验、作业完成情况,学生到堂率等)根据课程的性质,按学校业已出台的《学科成绩评定办法》中规定的比例予以记分。

第三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二、补考与重修

第四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毕业前允许补考二次,补考缺考或补考仍不及格应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后重考或重修。重修以两次为限,并且不安排补考。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五条 公共体育为必修课,不及格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教务科审批后,可减少考查项或免修。
  第六条 学生自学某项课程,经本人申请报教务科批准,由教务科组织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者,经教学校长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初进行一次,体育课、政治课、实验课、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特定的课程不予免修。

第七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第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每学期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规定包括:
  1、旷课三天以上者(含三天),事假十天以上者(含十天),病假缺课达总学时25%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学期课程的考试。
  2、所缺作业、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超过该项规定学时25%者,不能参加该项课程成绩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如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经教务科批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3、旷课超过6学时,事假超过24学时,各项成绩均下降一个等级。
  4、病假超过60学时,不能评定优秀成绩。

学生修读的各课程,均应按规定完成听课、作业(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的常规补考必须按教务科规定的日程(一般在第4周左右)统一安排进行,其它时间的补考以教务科的安排为准。

第十一条 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补考课程按60分记分,并记上“补考”字样,补考须交纳补考费。

三、缓考与旷考

第十二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核,报教务科批准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缓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者考试时迟到30分钟及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总平成绩计零分,注明“旷考”字样。

擅自缺考、旷考、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学年结束时可申请再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二门及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且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经教务科、学生科共同研究确定,予以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留级时专业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留级超过二次者令其退学。

第十八条 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五、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所学的课程经过考核有三分之二以上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成绩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或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者,缓发毕业证书。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

2、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毕业补考者;

4、操行评定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或最后一个学期不及格者;

5、毕业时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受处分未解除者。

第二十一条 严禁给无学籍的学生发结业证、肄业证。

第二十二条 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合格成绩,并发给毕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考或重修,由教务科安排补考(补考时间原则上与本校期末考试或常规补考同时进行),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换发的毕业证上应注明换发日期。

第二十四条 结业生回校补考、重考、重修要先办理缴费等手续。

                     六、成绩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园网中教务科网页上点击成绩查询,查找自己的在校各课程成绩、及技能证书获得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期末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只能在下期开学的第一周查询,对补考、重考成绩有疑问的只能在补考成绩公布后(公布之日算起)的一周内查询,超过该期限,按学生默认成绩处理。教务科负责查存根,学生如需查卷,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科批准后,由教务科安排成绩复查。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推荐表上的成绩盖章,应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再以班级为单位在教务科复核盖章。办理时间为毕业的最后一个学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科。

二ОО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