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教研室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研究室(简称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教研室是教务科的下属机构,接受实训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

    1、负责理论教学环节与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

    2、负责理论教学环节与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研究

    3、科研工作

    4、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协助主任工作。教研室主任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由教务科推荐,学校领导批准任命。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本教研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所承担的相关课程的教学质量。

      2、领导和组织教研室全体人员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3、负责本教研室的师资队伍建设。

      4、建立教研室工作制度。主持每周一次的教研活动,研究教研室的日常教学、教研、教改及科研工作。

      5、负责落实教学任务。

      6、负责教研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按学校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教学资料的积累和存档工作,负责对本室工作成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晋级及奖惩的建议。

    7、完成教务科、实训中心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教研室要及时制订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建立考勤制度、卫生扫除制度等,促进教研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六条 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管理。

三、思想政治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应组织教师认真参加政治学习,不断加强思想品德和情操的修养。做到诚实正派、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好学上进、为人师表,使教研室成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集体。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要经常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要求教师积极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热爱、关心学生,善于启发引导,严格要求。要积极支持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

四、教学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和健全教学文件,认真落实教学任务。

    1、制订或修订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为依据的课程教学大纲与其他教学文件,专业教研室应在教务科领导下制定并执行专业建设规划,进行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进行开设新专业(专业方向)的可行性研究。

    2、选用或编写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具有职业教育特色,水平较高的基本教材及与之配套的辅助教材。

    3、配置符合教学大纲的行之有效的教具,辅助教学软件,尽可能采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技术等。

    4、创造与采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

    5、确定一套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考查方法(含试题库建设)。考试课的命题、出卷与评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6、每学期的教学任务由教研室主任负责落实到每位教师,落实后报教务科审批。要选派优秀骨干教师承担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 教研室要加强对教学质量的控制,建立完善的教学检查制度。

五、教研活动

    第十一条 坚持每周一次定期的及日常的教研活动,内容包括:

    1、认真填写《教研室工作手册》,严格考勤。

    2、尽量选择共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不断的改革与研究,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必要时可列为研究课题。

    3、组织教师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观摩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4、及时填写《教材预订表》、《教学任务安排》、《教师教学工作统计表》等,报教务科审批。

六、教研、教改与科研

      第十二条 教研室要认真开展课程建设,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规划,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完善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要充分发挥专业骨干教师与青年骨干教师的作用。

      第十三条 教研室要加强对教研、教改和科研课题的管理,各研究课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写出书面的进度情况报告。教研室要经常检查,督促进度。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加强对研究成果的管理。对有可能推广实施的成果,应协助教务科积极推广和实施。

七、师资培养

    第十五条 教研室应制定师资培养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

    1、有计划地进行教师的培养和提高工作,注重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同时培养提高,注意普遍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加强教师教育科学理论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2、开展相互听课活动,以老带新,以骨干教师带一般教师,使教学水平上新台阶。

    3、加强新教师的培养,建立新教师带教制度。新教师应连续二个学期听带教老师的课,并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或下厂实习。

八、教研室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 教研室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教务科应加强对教研室的领导及考核。

九、附则

  第十七条 各教研室在实施本条例的过程中应不断地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安徽化工学校 教务科

200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