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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借阅规则

作者:信息管理 发表时间:2009-04-10

 

一、         入馆须知

1.读者入馆必须本馆的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维护公共秩序,违者按本馆《违章处罚条例》处理。

2.学生需佩戴校徽、胸卡或携学生证,持本馆借书证借阅图书。

3.保持馆内安静、整洁,不准吸烟、随地吐痰或乱丢果皮纸屑,不准穿背心、短衬裤入馆。

4.爱护书刊资料及其设施,按期归还所借书籍。如逾期未还,或污损、遗失所借阅书籍,按章处罚。 二、         借书规则

(一)借书证发放

1.本校学生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借阅书刊杂志。凡持他人借书证借阅书刊者,工作人员有权扣压证件并予以追究。

2.借书证由校图书馆流通部统一发放。

3.新生以班级为单位,先向校财务科交纳工本费,然后凭收费凭证到图书馆流通部统一办理。

4.借书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流通部挂失登记,挂失一个月后,先到校财务科交纳补证费后予以补发。补发后若再次遗失,一般不再补发。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立即将找回的旧证交还图书馆。

5.学生离校时,须还清所借阅的图书资料,交还借书证后,方可签办离校手续。(二)借阅册数与期限

学生借阅图书时限借3本,其中小说限借1本,其他书籍限借2本,期限均不超过60天。可续借一次,期限也为60天。

(三)借书注意事项

1.学生可在图书馆查询处自行查询欲借阅书籍的名称。

2.学生应爱护并按期归还所借书籍,不得在书刊中进行勾划、圈点、批注、撕页、挖孔等,不得损坏书籍中条形码。如有违章,按本馆《违章处罚条例》处理。

三、         阅览室规则

1.学生一律凭本人借书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阅览室阅览期刊杂志。

2.学生进阅览室前,应将书包、雨具、活页薄等交阅览室管理员处存放。

3.阅览室内的杂志资料,仅供室内阅览,学生一律不得携带出室外。

4.爱护杂志资料,严禁勾划、污损或撕页。

5.保持阅览室安静整洁,严禁在阅览室内大声喧哗、吸烟、吃食物等。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

6.以上条例若有违反,均按本馆《违章处罚条例》处理。

四、         图书馆违章处罚条例

为创造良好的读者学习环境,规范对读者的管理,维护图书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制定本条例。

1.冒用他人证件借阅者,罚款贰元。

2.不听劝告,造成书刊乱架者罚款贰元。

3.勾划、污损图书杂志资料者,按书刊价格的2-5倍罚款,凡在书刊中挖孔、撕页者,按书刊价价格的5-10倍罚款。

4.损坏图书馆内公物、仪器、设备等,照价赔偿,在馆内公物、设备及墙壁上刻、划、涂抹者,罚款伍元。

5.在馆内吸烟者,交校学生科处理。

6.逾期不还所借书籍,过期每天每册按壹角予以罚款,半年不还者,停止其借书资格并追还图书。

7.丢失本馆图书,应以同版本新书及加工费叁元相抵赔,如无法购得新书抵赔,三年以内的书以原价的2-5倍赔偿;三年以前的书按原书价的5-10倍赔偿;多册书、独本书、工具书等成套图书丢失一本,一律按全套书价赔偿。在赔书过程中若涉及借书过期,仍照章罚款。

8.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籍、期刊和相关资料藏匿于身上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带出室外,或盗(拾)他人借书证将书刊据为己有,或“调包”还书、以废充好、私拆条码、磁条等均按偷书论处。拆除一册书中的磁性材料罚款30元,拆除书中磁性材料并窃走书籍者罚款不低于60元;损坏条型码每条罚款2元;偷窃杂志期刊者按原书刊价格的10倍予以罚款,书刊价格少于30元的按30元计算;偷窃报纸者每份按3元罚款。对偷窃书刊者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外,对情节恶劣者将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期间本馆将暂停其借阅资格,处理完毕后,三个月内暂停借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