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化工专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学生处 发表时间:2024-10-23
化工专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修订)》(校政字〔2023〕67号),结合化工专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其测评学年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综合测评遵循德育为先、学业为本、五育并举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推荐就业、毕业鉴定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 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综合测评采取量化方式,对学生学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主要测评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创新创造、文体艺术、实践服务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分为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模块,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素质占15%,智育素质占60%,身心素质占10%,能力素质占15%。
第六条德育素质测评
(一)德育素质
德育素质测评内容围绕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学习态度等方面展开。测评应在学生过程性、写实性评价基础上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1、政治表现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的信念和行动。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2、道德品质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各类场所管理公约,遵守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具有较强的规矩、规则意识。
(2)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社会主义道德观,倡导共产主义道德,树立集体观念,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公平正义,具有仁爱之心。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自觉传承中华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觉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恪守学术道德和网络道德,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4)崇尚文明礼仪,注重仪表形象,积极参加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等文明创建活动,具备良好的文明素养。
3、行为规范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2)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各类场所管理公约,文明使用互联网。
(3)崇尚文明礼仪,注重仪表形象,积极参加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寝室等文明创建活动。
(4)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5)诚实守信,积极履约践诺,做到知行统一。
(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艰苦奋斗。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不铺张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4、学习态度
(1)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遵守考试纪律,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树立学术诚信。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二)积分评分
1、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分别从德育素质的四个模块进行评分,每个方面满分 25分,评分按优、良、中、及格、差五级计分,优:23-25分、良:20-22分、中:17-19分、及格:14-16分、差:14分以下(不含14分)。四个模块满分为100分。
2、德育素质评分采用学生自评和班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自评和班级评议权重分别为 20%(20分)、80%(80分)。
①全班同学对照上述德育素质各模块标准和指标进行自评,据实填写得分依据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②班级评议小组在辅导员主持下按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全班学生进行德育素质评分。评分要根据每位同学的日常表现,结合相关部门以及老师和班级同学提供的材料和意见,给予每位同学鉴定意见和具体得分。
3、德育素质成绩加分适用条件和标准。
具有爱国爱党、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自立自强、拾金不昧、孝老爱亲等实际行动,且获得重要荣誉表彰或产生积极影响;或在脱贫攻坚、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文体艺术、劳动实践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国家、省(部)、市、学校、学院表彰或通报表扬或媒体宣传的,视事迹和影响力酌情加分。在上一学年综合测评中获得荣誉称号不加分。
4、德育素质成绩减分适用情况和标准。
(1)凡参与有损于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参加非法组织或其它非法活动的,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实行一票否决,德育素质按0分计。
(2)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以及有其它不诚信行为的,经查实,视情节减 10-25分。
(3)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者,每次分别减8分、11分、14分、17分、25分。情节轻微未受学校处理的,每次减5分。
(4)凡不遵守学习纪律,旷课扣5分/节,迟到、早退扣3分/次,课堂睡觉、玩手机3分/次,多次者累计扣分。
(5)所在宿舍在学校宿舍检查评比中,宿舍卫生和安全情况被评为不达标,宿舍成员每人扣8分/次。
(6)无故不参加劳动实践或劳动实践课成绩不达标者分别扣10分、8分。
(7)无故缺席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扣3分/次。
(8)学期开学或节假日返校,无故不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或办理相关手续者,视情节轻重扣4-8分/次。
(9)未经请假夜不归宿,扣5分/次;私自在外住宿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10)有失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违背校园文明的言行,
不听教职工或管理人员劝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扣2分/次。
(11)不讲诚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造假行为为自己谋利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扣6-15分/次。
(12)参加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
5、德育素质成绩=测评分+加分-减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低于0分的,按0分计。
6、具体加减分项目和标准。
(1)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全国、省(部)、市、学校、学院表彰或通报表扬或媒体宣传的,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 级 | 院 级 |
分值 | 15 | 10 | 5 | 3 |
备注:同一事迹多次受表彰或表扬的,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2)本学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 级 | 院 级 |
分值 | 15 | 10 | 5 | 3 |
备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评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本学年获得“先进学生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标兵”等称号,所属该集体的成员每次均可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 级 | 院 级 |
分值 | 10 | 5 | 3 | 2 |
备注:校级和院级的“文明寝室”、“文明寝室标兵”加分不得超过3次,校级和院级不得同时加分,取最高分。
(4) 本学年参加无偿献血者,按3分/次加分,最高可加6分。
第七条智育素质测评
智育素质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所取得的考核成绩。
(一)不实行学分制条件下智育素质测评方法
1、根据学年学生各门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计算平均学分成绩,计算公式:
ax1m1x2m2xnmn,
m1 m2 mn
其中a为智育素质积分,xn为第n门课的成绩,mn为第n门课学分数。
2、专业选修课成绩纳入综合测评。
3、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五记分需换算成百分制,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的标准计算。
4、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不及格课程以首次考试成绩计入,缓考课程按缓考成绩计,重修课程纳入重修当学年的智育素质测评。
5、体育课成绩不纳入智育素质测评。
6、参加顶岗支教、国培计划等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训安排的学生,实习实训学期的智育素质积分以实习实训单位与学院联合提供的最终考核成绩为准。
(二)实行学分制条件下智育素质测评方法
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换算成智育成绩,换算公式为a=(平均学分绩点+5)×10,其中a为智育素质积分。平均学分绩点按教务系统提供为准。
第八条身心素质测评
身心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情况,包括学生的体育课程、体质测试成绩,以及学生学习身心健康知识、参与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1、测评方法
(1)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心素质测评得分=体育课成绩*50%+体质健康测试*20%+加分,满分为100分;
(2)不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体素质测评得分=体质测试成绩*80%+加分,满分为100分。
2、身心素质测评减分试用适用条件
(1)本学年体质健康测试和阳光长跑考核不达标者分别扣10分。
(2)阳光长跑作弊的按0分计算。
3、身心素质测评加分适用条件
(1)参加各级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 级 | 院 级 |
分值 | 10 | 8 | 5 | 3 |
(2)学习身心健康知识,积极参加身心健康知识测试,每次加1分,满分3分。
(3)每学期阳光长跑次数40次>总次数≥25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身心素质模块加3分;总次数超过40次(含40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身心素质模块再加2分。
(4)体育活动奖励加分:
等 级 | 第 1-3 名 | 第 4-8 名 | 参赛未获奖 |
国家级 省部级 | 个人:7 分/人 团体:5 分/人 | 个人:5 分/人 团体:4 分/人 | 个人:3 分/人 团体:2 分/人 |
市 级 校 级 | 个人:4 分/人 团体:3 分/人 | 个人:3 分/人 团体:2 分/人 | 个人: 2 分/人 团体:1 分/人 |
院 级 | 个人:3 分/人 团体:2 分/人 | 个人:2 分/人 团体:1 分/人 | 个人:1 分/人 团体:0.5 分/人 |
备注:本学年度多次参加比赛的,或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可累计加分,但累计总加分不得高于10分。
第八条能力素质测评
能力素质测评包括对学生创新素质、审美素养、劳动素养以及其他能力素质的测评。
积分评分
能力素质积分=起评分(40分)+加分,总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1、能力素质起评分(40分)
(1)创新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意、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中创造性地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评价学生参与创意、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与具体表现以及获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情况。。
(2)审美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
创造美的能力,具体评价学生参与艺术表演、展览、比赛以及艺术欣赏等艺术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3)劳动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具体评价学生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的知识、技能、行为和价值观。
(4)其他能力素质测评评价学生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素质。
符合上述标准的,能力素质基础分每项得分10分,总计40分。
2、能力素质加分(60分)
学生在上述四个方面表现突出,取得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等,可以获得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60分。
3、能力素质成果仅限于学生在测评学年以安庆师范大学学生身份取得的成果。同一项能力素质成果带来的多种荣誉和奖项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学生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相应处分。
4、学生干部倡导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加分不与其岗位直接挂钩。受到相关部门表彰和嘉奖的可进行加分。
5、学生素养和能力评分标准
(1)社会服务与实践加分
①班级学生干部加分:依据辅导员及其他老师建议及班级同学评议综合表现加1-5分。
②学生会干部:干事加1分,副部长加2分,部长加3分;副主席加4分,主席加5分。
备注:若同时承担多项职务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为准,上限为5分。
(2)文化艺术活动加分
①个人奖项加分:
等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4 | 12 | 10 | 8 |
省部级 | 10 | 8 | 6 | 5 |
校 级 | 6 | 4 | 3 | 2 |
院 级 | 4 | 3 | 2 | 1 |
备注:参与非同一类活动但未获奖者每次可加0.5分,但最高不超过2分。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②团体奖项加分:
个人加分=团体奖项分数x×2/团体人数;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具体加分与个人奖项加分一样;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体育活动不在此加分。
③参加学生会及社团组织的活动,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需有效证明),文艺晚会演艺人员(含主持人)加3分;其他学校及学院的非竞赛性活动,依据其训练强度,参照文艺晚会标准酌情加分。
(3)科研及创新能力奖励加分
①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 级 | 第1作者 | 第2-5作者 |
国家级 | 15 | 3 |
省部级 | 11 | 2 |
市校级 | 5 | 1 |
②参加学术性专业竞赛,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 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4 | 12 | 10 | 8 |
省部级 | 10 | 8 | 6 | 5 |
校 级 | 6 | 4 | 3 | 2 |
院 级 | 4 | 3 | 2 | 1 |
备注:以上为个人加分标准,团体加分标准应低于个人加分标准。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③作为科研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科研活动并获得科研成果,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分值 | 10 | 6 | 3 |
备注:同一课题多级立项,以最高分计。
④授予专利可申请加分,分值为10分。
⑤新闻稿被校园网录用,按2分/篇标准加分,两个作者的每人1分/篇。新闻稿被学院网站录用,按1分/篇标准加分,两个作者的每人0.5分/篇。
⑥参加各类学术报告会(须经辅导员和相关老师认定),1次加0.5分。
备注:以上活动原则上均应由政府及党团组织作为主办方,各项内容均不重复计分。
(4)其他加分项
①通过普通话测试二乙及以上的,加0.5分;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加3分;通过计算机国家二级考试,合格加2分,优秀加3分;通过计算机国家三级考试,合格加4分,优秀加5分;其他计算机类能力认证考试,依据其考试难度,参照计算机等级考试酌情加分。
②各类资格证如“会计师”等,通过者加3分。
③在“三下乡”、军训、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各类活动中获得“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称号,每次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 级 | 院 级 |
分值 | 15 | 10 | 5 | 3 |
备注:暑期社会实践调研项目须形成调研报告交学院团委,如果在综合测评实施之前,学校评审结果已经公布,在学校获奖的算校级,没获奖的算院级;如果评审结果未揭晓,上报学校的都算校级;军训获奖情况以学校正式表彰文件为准;志愿服务及公益活动应以学院或者学校统一组织的为准,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④学习成绩有显著提高,智育班级排名每提高5名,加1分。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九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简称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指导全院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各学生班级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和民主推荐的学生代表(学生干部、寝室长、普通同学)组成,一般为7至11人。班级评议小组应认真核查本班同学各方面的成绩得分、加分和减分,统计综合测评成绩。学生在日常学习与实践过程中,应将自己各方面的表现和参加就业创业、创新创造、文体艺术、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活动及取得的成绩、荣誉应如实向班级评审小组提供。
第十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对学生上一学年度表现开展综合测评。
毕业班不进行毕业学年度的综合测评,开展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
第十一条综合测评按个人自评、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复核和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等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列出自评分、加分、减分项目,填写《安庆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个人学年总结》《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质测评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班级评议小组。
2、辅导员主持班级评议小组会议,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学生平时表现、日常记录和民主评议情况对班级学生形成评价意见,并填写《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评价表》和《安庆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
3、班级评议小组将测评结果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批准。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班级评议小组乃至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提请复议。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再次公示更改后的结果。
4、学院将最终综合测评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在转入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原专业学业成绩原则上计入智育素质成绩。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班级参加综合测评。因自身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而延长学习年限、未明确编入班级的学生,延长年限期间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学学生在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上网公开,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化工专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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