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安徽化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
好环境,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记过;()留校查看(留校查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一般
不予留校查看处分);(四)勒令退学;(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立功者,
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行者以
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情节和认错态
度,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判以管制、拘留、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判以管制、拘留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属于过失罪),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收容审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四)   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   依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元)、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定撬锁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作如下处理:

(一)   损坏公物价值在15元以下者,视情节可予通报批评。

(二)   损坏公物价值在15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四)   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畔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   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拉偏架,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含使用砖、石等)打人,造成伤害,加重一级处分。

  (七)对结伙斗殴者,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 因打架致伤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者全部负担。

第九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作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擅自缺课时数达到所修某一课程时数的三分之一者,除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一学期内擅自缺课累计达到二十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四十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天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者(含协同作弊),除该门课程记零分外,给予记过处
。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
分。
第十一条     对谈恋爱经教育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像、淫秽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邀赌者加重处分;

(三)   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加重处罚;

(四)   窝赌、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者加重处罚(抽头以参与论处)。

第十四条  对抽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酗酒造成不良影响,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纵容、指使或不积极制止其外来亲友破坏学校教学秩序者,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处理违规学生的审批程序:

(一)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由学生科研究决定。

(二)    留校查看由学生科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两种处分由学生科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依据要准确,处理要适当。对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所犯错误,并且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处理结论要同当事人见面,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述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述,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的复查。

第二十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应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工作单位,处分材料均进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间确实能改正错误,态度诚恳,经本人申请,班委会研究,班主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降低或撤销处分;具体如下:

(一)      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连续一个月无任何违纪行为,同时参与了四次以上的义务劳动者,可申请撤销警告处分。

(二)      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连续两个月无任何违纪行为,同时参加了八次以上的义务劳动者,可申请降低一个档次的处分。

(三)      受到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连续三个月无任何违纪行为,且参加了十二次以上的义务劳动者,可申请降低一个档次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