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安徽化工学校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部分作为校内资助经费,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校内中职学生学费减免、助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

  第三条 本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已录入的我校正式注册接受中专教育,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本条例具体规定的贫困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校内公示后无异议,可获得校内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的资助。

 第五条 贫困生资助原则上每年申请办理一次。

第一章 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享受校内资助的在校的贫困学生必须是品学兼优,学习勤奋刻苦,自强自立,奋发向上,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家庭经济生活困难又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贫困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贫困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要有当地的劳动局或社保局证明;系残障家庭的,应有当地残联证明或民政部门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医院证明;亡故的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第九条 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送交本班班主任,由班主任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在接到贫困生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该申请。

 第十一条 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对贫困生申请作出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

   (1) 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 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条例的规定;

   (3) 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复审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可召集任课教师、同学等座谈,也可采用校内公示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对不能通过复审的申请,按第十条规定处理。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拟定资助意见,提交学校领导研究。

   第十三条 学校对首次申请及以不同理由提出重复申请的贫困生,通过多种方式调查贫困生家庭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资助的必要。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作出资助的决定,并张榜公示。

第二章 对违规及弄虚作假者的处罚

  第十四条 学校对贫困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赔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校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取消资助资格处理。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