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
你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资源 > 课件 > 正文

关于我校教学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修改稿)

作者:信息管理 发表时间:2009-04-11

关于我校教学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教研室:

为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文件精神,适应职业教育形式发展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努力实践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教学方向,培养技能型人才。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我校在去年开展教育质量年活动的基础上,今年又开展“教育质量建设年”活动,组织相关教研室对化学工艺、工业分析与检验、精细化工工艺、机械制造与控制、机电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仪器仪表等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全面修改,确定了将各专业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纳入正常教学体系的总体教学改革思路。为使工作顺利推进,现明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教研室在具体教学工作中落实执行:

一、各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在教学中应切实更新教育理念,确立职业教育思维。教学中应结合课程教学大纲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优化、调整教学内容,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实施课程教学。

二、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各专业相应的技能鉴定要求,组织专题教研活动,具体讨论研究技能鉴定中的要求,将职业技能鉴定要求中涵盖的内容划分为知识基础和能力要求两部分,整体纳入正常教学,在日常教学中予以处理。其中:基础知识部分在课堂教学中予以完成教学,技能训练内容在相关课程规定课时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完成。

三、自本学期开始,各教研室在课程教学中,应根据技能鉴定大纲中的内容要求,将技能鉴定考核化整为零,鉴定考核内容分散在各教学课程内进行。其中:各课程涵盖的基础理论知识考核可安排在平时阶段性测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中进行;技能考核根据具体内容,按课程归属在实践教学中予以考核。

四、各专业教学课程中涉及到技能鉴定考核内容的试卷应单独成卷,每次考核完成后,试卷单独装订成册,与学生考核成绩一并报教务科和实训中心,由教务科对学生职业技能考核成绩进行汇总。学生各学科理论考核成绩达标者,由学校技能鉴定站组织进行相关综合实践动手能力考核。理论与实践能力考核均通过者,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同时,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五、各课程中凡涉及技能考核内容,不论安排在何时间、以何方式考核(包括阶段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际动手能力考核等),试卷由教研室根据试题库统一组卷,学校实训中心负责审核。组卷过程要求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密。违反纪律者,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条款处理。

六、各专业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集中统一阅卷,成绩张榜公布,作为相关课程授课教师评定职称、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七、教学执行中,若实践技能考核因设备条件原因要求另行增加考核时间时,由各教研室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由教务科、实训中心研究解决。

八、自2006年11月下旬开始,一个月以内(截止至2006年12月31日),各专业教研室根据本意见精神,将职业技能考核要求按课程属性予以分解,形成课程教学要求的文字资料,经教学工作会议审定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分发给各教研室,本学期正式施行。

                                       教务科  实训中心

                                       2006年11月24日

附1:任务分解表

专业名称

职业资格名称

涉及课程名称

具体内容

负责教研室项目主持人

理论部分

实践部分

化学工艺专业

精细化工专业

化工总控工

化学实验工

化工教研室

(张佩佩)

(查振华)

工业分析专业

化工分析工

物性工

化工教研室

(罗光明)

机电技术

应用专业

化工维修电工

中级制图员

信息教研室

(徐庆高)

机械教研室

(王苏东)

机械制造

与控制专业

化工维修钳工

中级制图员

机械教研室

(樊惠民)

(王苏东)

计算机应用专业

计算机安装调试工

信息教研室

(吴祚武)

仪器仪表专业

化工仪表维修工

信息教研室

(吴祚武)


  附2:职业技能鉴定教学内容(理论知识)分解详表

专业名称

职业资格名称

负责教研室项目主持人

内 容 分 解

序号

涉及课程名称

内容框架名称

知识点详述

考核时间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附3:职业技能鉴定教学内容(实践技能)分解详表

专业名称

职业资格名称

负责教研室项目主持人

内 容 分 解

序号

涉及课程名称

考核项目名称

具体能力要求详述

考核时间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